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》近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,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国首次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制定专门法律。
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: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”“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,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”。新法总则第三条就明确: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。十分珍惜、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。”
截至2024年底,我国耕地面积达19.4亿亩,但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。并且,我国耕地利用强度较高,地力得不到保护就可能退化。这部法律要解决的,不只是“有没有地”的问题,更是让地能够持续种、稳定产。
党政同责写进法律
法律明确,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,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。省级政府对辖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,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。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,还要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。
永久基本农田,管得严也要划得准
18亿亩耕地红线要守牢,永久基本农田更是“红线中的红线”。法律明确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%以上。
粮、棉、油、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,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和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,蔬菜生产基地、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、黑土地以及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等,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。
因土地整理、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对少量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的,应当按照数量不减、质量不降、布局稳定的原则落实调整方案。
高标准农田,建设和管护都要过关
新法规定,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,完善立项、建设、验收、管护机制,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,并写入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、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质量怎么盯?国家将建立全国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。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、耕地退化阻控与地力提升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彭新华认为,耕地质量很难通过遥感判断——土壤肥力、有机质以及土层内部的变化,需要长期监测和评价。建立长期监测网络,是把“质量提升”真正落到地块上的重要基础。
占补平衡,数量和质量都要相当
有的地方搞建设,占了好地、补的却是孬地,看着数量没少,实际产能下来了。有些新开垦地块虽然面积上去了,但水利、土壤等条件跟不上,后续还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维持耕种。
对此,新法特别强调:补充耕地应当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,不得占多补少、占优补劣、占整补散。同时,对补充耕地的认定、验收和后续监管也提出了要求,确保耕地稳定利用。
守住生态底线
耕地质量离不开整体生态环境支撑。新法要求推广无土栽培、精准施肥、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,合理使用农药、肥料和农用薄膜,推动秸秆等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、资源化利用。
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,要开展监测评估和溯源防治;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、酸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治理、黑土地保护,也都各有专门条款,坚持因地制宜、科学治理。不能以新的生态问题换取一时的产量增长。
种地的人,有参与也有实惠
一块地到底好不好,种地的人最有发言权。法律明确,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、农户等的意见;竣工验收时,应当邀请他们参加。哪些地需要改造、工程质量过不过关,种地的人有了更明确的监督和参与渠道。
彭新华表示,农民最熟悉地块情况,占补平衡、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及大量工程措施,应当让大家知情、参与,避免出现“面积没减少、质量却下降”的问题。
同时,实惠也写进了法律:要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耕地、提升质量的积极性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给予补偿或者奖励;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建立本地区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偿制度。法律还同步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,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。
还有一条和农户直接相关:承包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,在告知并公告后,可以组织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恢复耕种。
这些行为明令禁止
法律列出负面清单: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,禁止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、种植草皮、堆放固体废物、填埋垃圾。违反规定破坏种植条件的,可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。

从政策倡导到法治护航,这部专门法用严密的制度、刚性的约束表明:耕地红线,是生命线,更是高压线。数量不能少,质量不能降,生态不能坏——这是对14亿人的承诺,也是对子孙后代的交代。
(来源:中国农科新闻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