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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从财政部获悉,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,财政部近日对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了修订,印发了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本次修订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,增加了“无形资产”“待处理财产损溢”“专项应付款”“公益支出”“应交税费”“税金及附加”“所得税费用”等会计科目,将原会计制度中的“农业资产”(仅针对牲畜资产、林木资产)调整为“生物资产”,将原会计制度中的“发包及上交收入”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“经营收入”和“投资收益”会计科目,删除了“应付福利费”“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”会计科目,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。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与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。
据财政部介绍,将及时出台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,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、平稳过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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